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>办法》、《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新干县2020年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,现公告如下:
一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
(一)狗颈水管理范围划定
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,其中赣东大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水平延伸50米,王山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;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和行洪区。
(二)湄湘水管理范围划定
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,县城防洪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;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和行洪区。
(三)南安江新干段管理范围划定
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,其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水平延伸30米。
(四)七琴水、横路水等两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
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和行洪区。
(五)龙溪河、荷湖河、长田水、象口水新干段等四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
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和行洪区。
(六)法律禁止行为
1.禁止在河道及滩地、分洪道、蓄洪区、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。
2.禁止种植树木(防浪林、护堤林除外)、芦苇等阻水植物,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、石渣、煤灰、泥土等杂物。
3.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;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。
4.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,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:
(1)采砂、采石、取土、淘金;
(2)爆破、钻探、垦荒、挖筑鱼塘;
(3)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、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;
(4)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。
二、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
(一)窑里、田南、黄泥埠等3座中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
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(包括库内岛屿);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m,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m(单侧);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20m(单侧),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20m;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20m;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、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线。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。
(二)中陵、邹家源、夏园、马田、大洲、梅塘、廖圩、灌庄、佐坑、洋歧江、瓦城、培山、溪边、横江、网形坑、三山安、元里、下湖、历头、桥岭、松溪等21座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
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淹没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(包括库内岛屿);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m,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m(单侧);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(单侧),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;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;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、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线。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。
(三)赣东大堤新干段、三湖联圩新干段、县城防洪堤、沂江联圩等4座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划定
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,其中赣东大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延伸50米,三湖联圩、县城防洪堤(含县城防洪排涝站、新湄湘河拦河闸)、沂江联圩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延伸30米。赣东大堤堤防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,三湖联圩、县城防洪堤、沂江联圩堤防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米。
(四)王山堤、城头堤、大洲堤、长排堤、莒洲堤、洋峰堤、张肖堤、水背堤、塔下堤、湖尾堤等小型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划定
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、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,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(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)往陆域延伸20米。堤防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。
(五)窑里、田南、黄泥埠等3座中型灌区管理范围划定
干、支渠管理范围为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(单侧),边山渠道为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(单侧),渡槽、跌水等渠系建筑物上、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、下游边界向外水平延伸10米,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(单侧)。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为灌区管理单位的生产、生活区用地范围,以管理单位的生产、生活区用地边界线作为灌区运行区管理范围线。
(六)法律禁止行为
1.为保护水利、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,禁止下列活动:
①损毁堤坝、电站、渠道、水闸等水利、水电工程建设物及其观测、水文、通讯、输变电、交通等附属设施;
②在堤坝、渠道上垦植、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;
③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;
④盗用、挪有水利、水电物资、器材、设备;
⑤在水域炸鱼、毒鱼、滥用电力捕鱼;
⑥在坝顶、堤顶、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、硬
轮车和超重车辆,在没有路面的坝顶、堤顶雨后行车;
⑦在工程管理单位通讯、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;
⑧在保护范围内爆破、打井、埋坟、采石、取土、
挖砂、建筑、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。
2.为维护水利、水电工程效能,禁止下列活动:
①在行洪、排水、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
的建筑物和设施;
②在河滩、湖泊、蓄洪区、行洪区、水库库区及江
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;
③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、挑流等工程;
④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、河岸开采砂石、土料;
⑤在河道滩地、渠道、行洪区、分洪道种植高杆植
物;
⑥在水库、河道、渠道、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
圾、废渣、尾矿矿渣,堆置杂物。
特此公告
新干县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10日